夜行人坠入灌溉渠死亡,法院:存在安全隐患,镇政府需担责

来源:现代快报 发布时间:2023-07-10 19:20:10


【资料图】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镇永娟 记者 严君臣)夜间,男子骑电动自行车时坠入路侧的灌溉渠,不幸身亡。经查,该灌溉渠无任何安全防护与警示标志,存在安全隐患。7月10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江苏如东法院日前对此案进行审理,最终被告镇政府被判承担45%的赔偿责任。

2020年9月6日19时11分左右,丁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如东县某镇双墩桥路口北侧路段时,驶入该路段东侧灌溉渠内,致丁某死亡。经公安部门鉴定,丁某系溺死,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丁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制动、灯光合格。

2020年10月23日,如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丁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11月19日,丁某之子李某作为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镇政府赔偿原告因其母亲死亡造成的损失829045.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丁某是成年人,作为电瓶车驾驶人,负有谨慎驾驶、安全行驶的义务。丁某在事发地附近上班,事发路段为其回家必经之路,其对所经之路及周边环境具有一定的熟悉程度,当时天色已晚,其驾驶电动自行车更应当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还拖带着较重物品,下桥转弯遇到路渠,未能控制好速度和方向。因此,丁某自身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其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为案涉灌溉渠、水泥路的管理者,案涉灌溉渠、水泥路相连的位置具有特殊性,事发地段灌溉渠在双墩桥北侧路面转弯处,系明渠,灌溉渠南段上方有水泥盖板,水泥盖板与水泥路路面相平且相连为一体,水泥盖板北段即为明渠,明渠南头即为水泥盖板并连接水泥路,无任何安全防护与警示标志,正如证人陈述的“顺着路开车,但分辨不出是路还是渠”。被告作为管理者、基层人民政府,对这一特殊的安全隐患明知存在,却未有效防护,对丁某驾车靠右沿路驶入渠内死亡,负有重要责任。

法院根据事发经过、双方过错程度,特别是案涉路渠特殊的安全隐患等因素,酌定由被告对原告因其母亲丁某死亡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45%的赔偿责任,其他损失部分由原告方自行承担。

(校对 季林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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