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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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主题)
中小学、幼儿园等周边直线延伸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文身服务场所(副题)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刘旭发自海口近日,海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五条,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直线延伸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文身服务场所或者开展文身服务活动。专业文身机构、提供文身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下同)、美容美发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在提供文身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提供文身服务时,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规定》还明确了市场监管、卫健、民政等部门对相关经营主体、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组织的监管和指导职责。违反规定,未在提供文身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医疗卫生机构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此外,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由相关部门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医疗卫生机构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对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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